原告王继援诉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侯晓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12 08:51:4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侯晓戈: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援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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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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