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遂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占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遂法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付款时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