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某诉付某、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付某、艾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36445.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以536445.08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付某、艾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付某、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付某、艾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某、艾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一直推诿逃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将被执行人艾某依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艾某履行法院判决,但艾某仍拒不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遂以被执行人艾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6月26日,本院对艾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艾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部分履行判决义务,取得执行申请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艾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艾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躲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艾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促使艾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艾某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案例2:房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7日,本院对李某诉房某、南通市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
告房某、南通市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货款6278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共计827800元。判决生效后,房某、南通市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李某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房某、南通市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房某、南通市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2017年9月1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某、南通市某某
发制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南通市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车辆虽已被执行法院查封但无实际掌控,被执行人房某在判决书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金融机构有大额资金流转但未清偿债务。且人民法院对房某作出罚款十万元决定书并送达其本人后,房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遂以被执行人房某、南通市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6月29日,本院对房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房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房某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庭审中认罪,可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房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房某在金融机构有大额资金流转,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罚款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最终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房某被罚款后,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