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6日,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因被告人牛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2015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5)禹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同时,判决应赔偿田某、张甲、张乙、张乙(系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和儿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4737元。
执行过程
本院依法受理田某、张甲、张乙、张乙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牛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掌控,被执行人牛某下落不明,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往往已经被判处刑罚,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