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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法院公布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21 16:22:36


案例1: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4,本院对禹州市鸿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一、2009年5月17原告禹州市鸿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签订的《鸿畅镇某某村荒山承包合同》无效;二、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鸿畅镇某某村荒山承包合同》所涉荒山土地范围内其设立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并将其占有的荒山土地返还原告禹州市鸿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义务,禹州市鸿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8326日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到院,经询问,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83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进行司法拘留,2018330日执行干警在禹州市拘留所告知被执行人王某限期履行完毕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本院遂以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6月27,本院对王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将涉案荒山土地返还禹州市鸿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王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拒绝执行,甚至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王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人王某已将涉案荒山土地返还某某村村委会,遂被从轻判处刑罚。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老赖,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8,本院对高某连某叶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连某叶某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借款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12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连某、叶某、林某未履行义务,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连某、叶某、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连某、叶某、林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叶某、林某住处,但被执行人叶某、林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长期躲避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叶某、林某名下银行账户,有资金流动但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告人叶某2016年以来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期间使用其儿子叶某某和其妻子林某弟媳赵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却未用于清偿债务。本院遂以被执行人叶某、林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2月28,本院就叶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叶某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以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叶某在判决生效后,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提起公诉。本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属于罚当其罪。叶某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例3: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3,禹州市人民法院对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90000元及利息(自20147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义务,刘某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赵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某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526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2016610日再次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赵某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院遂以被执行人赵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1030日,本院对赵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认罪,且已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赵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躲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赵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庭审前,赵某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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