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总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29 10:45:1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总洋: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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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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