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大禹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俊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大禹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7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