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宗克诉朱雷汉、洛阳奥特华矿业有限公司、郭国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0-16 09:32:4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雷汉:
本院受理原告马宗克诉你及洛阳奥特华矿业有限公司、郭国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洛阳奥特华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出驳回裁定后,洛阳奥特华矿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庭室:民二庭
承办法官:刘伯强
电话:0374-8351096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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