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培芳: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郭冬洋、张彩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郭冬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8.85‰计算至2017年12月8日,扣除已支付利息102.47元;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3.275‰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张彩红、郭广亚、张胜利、郭培芳、吴培远、赵晓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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