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佳佳、苏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连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姜佳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连辉借款60000元;被告苏海锋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连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