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25日下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禹州市刘红勋等10人团伙盗窃案,在该市法院经重审公开宣判。长期祸害乡里、危害四方的盗窃团伙主犯刘红勋,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半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07年元月以来,被告人刘红勋笼络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其为首的盗窃团伙,昼宿夜出,疯狂作案,频频将贼手伸向变压器铜芯和通信电缆,盗窃后低价出售,以谋取不义之财。短短二年间, 该团伙跨越四市三县,先后作案62起,造成二十多家工厂停工停产,数十个乡镇电话断线,直接经济损失达40多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抢劫罪。2007年元月15日夜,被告人刘红勋纠集薛现州、薛改亭、靳永占三人,携带断线钳、扳手、刀具、蛇皮袋等作案工具,趁着夜色窜至禹州市磨街乡沟村金山煤矿,铰断高压线,拆卸变压器外壳,正在盗窃铜芯时,被值班人员董某发现,被告人靳永占持械将其打伤后四人逃窜,经鉴定两台变压器共价值34030元。2007年5月3日凌晨两时许,被告人刘红勋等三人采取相同手段,抢劫禹州市鸿畅镇东高村友谊煤矿一台变压器铜芯,经鉴定价值16591元。
破坏电力设备罪。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伙人先后在禹州市、巩义市、长葛市、登封市、郏县、鄢陵县、许昌县等地的采石场、煤矿连续作案23起,共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容量为50至100千伏安的变压器25台,致使电气设备全部毁损,23个矿区被迫停产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97232元。
盗窃罪。2007年3月8日夜,被告人刘红勋伙同王永丽、柴朝旭,携带电工笔、铁锯、脚架、断线钳、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至禹州鸿畅镇一砖厂附近,盗窃网通铜芯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14281.83元。在此后近半年时间内,该团伙白天踩点,晚上盗窃,而且分工明确,频繁交叉作案30多起,疯狂盗割通信电缆累计7156米,销赃得款146828.44元,盗窃闲置变压器铜芯3起,经鉴定价值21486.6元,所得赃款尽数分赃挥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红勋等10人犯罪团伙不仅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而且为了隐秘,盗窃得手后均直接搭乘出租车到被告人王怀勋、张西卡处销赃,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服务。被告人王怀勋、张西卡明知是赃物,为谋取利益仍多次予以收购。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团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实施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造成国家、人民重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四个罪名。其中被告人刘红勋参与盗窃所涉数额特别巨大,遂以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其他9名成员分别判处2年半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
该案一审宣判后,10被告人以量刑过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许昌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禹州市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办案法官在认真查阅60多本卷宗的基础上,经过近7个小时的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