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亚娟诉刘亚非、李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0-26 14:43:5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亚非、李渊:
本院受理原告方亚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19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2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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