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连儒安、李雪玲、赵新培、刘军霞: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康会甫、牛霞、李聪敏、郝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连儒安、李雪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扣除已支付利息15.14元;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康会甫、赵新培、郝艳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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