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红举、陈振虎: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富山煤业有限公司诉及你们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红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富山煤业有限公司款3050000元,并自2018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禹州市富山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