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永伟、杨明、张芬、王克、王丽克、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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