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俊峰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俊峰2427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5月2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