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连建伟、刘真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8豫1081民初5113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1-13 15:56:5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连建伟、刘真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8豫1081民初511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伯强
电话:8351096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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