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岭、袁根久诉禹州波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1-13 16:51:0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波涛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岭、袁根久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火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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