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娄马功、娄艳花:
申请执行人桂国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2018)豫1081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执恢3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单位:执行局 承办法官:曹法官
电话: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