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彦彦:
本院受理原告王朝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孙彦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朝红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实际付款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