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省国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国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如长、刘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樊绘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庭室:禹州市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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