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俊领诉被告禹州市李楼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1-26 10:22:2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李楼煤矿:
本院受理原告朱俊领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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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禹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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