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康朝阳、陈红晓: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邱友海、康会霞、赵新敏、康改霞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 编:461670
法官助理:罗小乐
电话:0374-836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