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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长根、李凤霞、丁均召、张梅红、康松和、吴翠玲、马红灿、贾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2-10 10:58:2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马红灿、贾瑞红: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长根、李凤霞、你二人、丁均召、张梅红、康松和、吴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编:461670

联系人:王 

电话:185*****  8351081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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