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建设、王社: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张志军、白定、徐建敏、赵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 编:461670
联系人: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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