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和马守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0374-835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