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会珍诉黄新奇、陈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2-20 09:23:1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新奇:
本院受理原告李会珍诉你及陈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58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李会珍撤回对你及陈自军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