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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红杰申请执行张永晓、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2-27 17:24:3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晓、张艳玲:

    申请执行人付红杰依据(2016)豫108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执恢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永晓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东安路南段路西建南1号院10号楼东二单元三层西户的(产权证号:F20071100023)的房产一处。你们应当于本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到本院办理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等执行程序相关事宜,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勇

    联系电话:185*****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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