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晓、张艳玲:
申请执行人付红杰依据(2016)豫108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执恢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永晓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东安路南段路西建南1号院10号楼东二单元三层西户的(产权证号:F20071100023)的房产一处。你们应当于本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到本院办理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报告送达及拍卖等执行程序相关事宜,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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