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樊彩玲、张宏图:
本院受理原告蔡利娟诉你们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2013年4月12日原告蔡利娟与被告樊彩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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