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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卫辉市法院公开宣判段某师涉黑案件 30人获刑 黑老大获刑22年

发布时间:2019-01-03 17:06:58


   2018年12月31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赴辉县、获嘉等五地看守所公开宣判段某师等30人涉黑犯罪案件,被告人段某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以下的不等刑期,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以段某师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自2014年成立以来,拉拢、结交社会闲散人员招揽于手下,其中十余人均有违法犯罪前科,骨干成员稳定,成员之间层级比较明显,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有一定的分工并拥有自己的活动场所;该组织以“高利贷”非法获利为经济基础,通过强立债权、强索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获取大量非法利益,并通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以及“出警”、“站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获取经济利益,为笼络团伙成员,段某师为参与料场的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年终福利,还将组织成员张某合、段某东介绍到徐某某的食品公司,由食品公司给上述人员开资,而这些人员却效命于段某师;该组织形成后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发展到藐视国法,公然挑战政法机关,在后河派出所聚众滋事,辱骂、威胁公安民警。

   该组织通过放高利贷、相互介绍放“高利贷”、收取介绍费等以达到非法敛财之目的,逐步形成一个非法利益组织,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段某师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段某青、徐某国、张某合、段某东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郭某、赵某等1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被告人段某师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基本特征,被告人段某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段某青、徐某国等2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卫辉法院依据庭审查明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判决。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新乡市委政法委、卫辉法院、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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