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巧莲诉郭锋伟、樊秋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1-07 15:26:1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锋伟:
本院受理原告焦巧莲诉你及樊秋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9
本公告同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网登载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