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大鸿寨卧佛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俊钱诉你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禹州市大鸿寨卧佛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俊钱72829.37元。二、驳回原告卢俊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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