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总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1-28 15:45:1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总洋: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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