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了,为了我的案件能执行下来,你们跑了这么多趟。”申请人郭某向执行干警表达谢意。近日,在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劝导下,郭某和案外人达成协议,郭某现场就拿到了执行款。
被告王某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郭某借款近3万元,并给郭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王某5天准时还钱,超过一天罚200元。到期后,王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郭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欠郭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王某应当偿还。因王某未及时清偿借款,郭某请求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原约定的超期还款每天罚200元明显过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及其妻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所有的航吊一台进行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流拍后,郭某要求以最后一次拍卖底价抵偿,法院裁定该航吊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郭某所有。后异议人张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异议被禹州市法院驳回后,张某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决定对查封的航吊进行现场拆除,直接交付给郭某。执行干警赶到执行现场后,发现案外人吴某正在使用该航吊。考虑到既要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又不影响吴某的正常使用,执行干警路玉卿耐心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吴某出价4.2万元将航吊买下,并现场将钱款转给了郭某,此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