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总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2-15 09:21:3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总洋: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2019)豫108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2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