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禹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 编:461670
承办法官:曹法官
电 话:0374-836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