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有、方淑敏:
本院受理原告崔朵诉被告王永杰、及你们与第三人王国有、方淑敏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47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 编:461670
承办法官:曹法官
电话:0374-836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