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早青诉被告海大安、李金牛、李锋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2-21 10:46:3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牛、李锋:
本院受理原告李早青诉被告海大安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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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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