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荀小龙诉徐晓红、李新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6 15:38:1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晓红、李新伟:
本院受理原告荀小龙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5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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