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曹红旗: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9日上午10: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2
本公告同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网登载
汇票号1910406365614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靳炳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