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俊领诉禹州市李楼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3-04 11:26:5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李楼煤矿:
本院受理原告朱俊领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禹州市李楼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俊领5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374—8351099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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