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康朝阳、陈红晓: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邱友海、康会霞、赵新敏、康改霞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编:461670
承办法官:付 攀
电话:0374-835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