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春芝: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春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和保费计144475.83元及违约金(以144475.8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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