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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03-09 15:53:56


   为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增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我院决定选任人民陪审员32名。

    一、选任人民陪审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 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向市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法院推荐该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基层组织初步予以审查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民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亲自到市法院报名,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推荐和本人报名。有意推荐或报告者,请到市法院政治处组织人事科领取《推荐表》或《申请表》。

联系电话:8351025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责任编辑:张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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