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军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4-08 10:10:1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军红: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承办庭室:民一庭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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