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钢旭诉张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7:43:3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辉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钢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8月6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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