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彦蕾诉崔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4-25 09:47:1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崔小康: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蕾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374-8361297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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