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玉龙、邱国增见义勇为被伤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裴要闯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9年10月16日上午,家住禹州市火龙镇西王庄村的邱国增、邱玉龙父子正在其农机配件修理铺修车,突然听到路对面传来“偷摩托车了”的喊声,只见路对面一名男子由东向西仓皇逃跑,曾在山西武警部队服过役的邱玉龙闻声就追,其父邱国增随即也冲了上去,与歹徒展开了英勇搏斗。为了脱身,该名男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就朝邱国增、邱玉龙身上乱捅。在一旁“放风”的同伙见势不妙,跳下摩托车,也掏出弹簧刀,冲向了邱玉龙父子。在与歹徒的搏斗中,邱玉龙父子多处受伤,仍忍着伤痛又追赶了100多米,同闻讯赶来的村民一起将一名歹徒摁到在地,捆绑起来;另一名歹徒趁乱挣脱逃走。被送进医院后经检查,邱国增左腹被刺一刀,邱玉龙身中7刀。
邱国增、邱玉龙父子奋不顾身、勇斗歹徒的英雄事迹迅速传遍许昌大地,数百名群众自发带着鲜花和慰问品纷纷前往医院探望。禹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书田,市公安局局长刘玉亭专程来到医院看望慰问,对他们勇斗歹徒、伸张正义、见义勇为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赞扬。为表彰其英雄事迹,禹州市委政法委授予他们禹州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现金1万元,并破格录用邱玉龙为公安干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裴要闯伙同“林子”(外逃)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及凶器,骑摩托车窜至禹州市火龙镇西王庄村,见一粮油门市部门口停放“豪爵”摩托车一辆,遂由“林子”望风,裴要闯实施盗窃,在撬锁时被人当场发现并被闻讯赶来的邱玉龙父子追赶。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裴要闯及其同伙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追赶的村民邱玉龙、邱国增戳伤。经鉴定邱玉龙为轻伤,邱国增为轻微伤,摩托车价值3216元。
禹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要闯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多人受伤,情节极其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其行为由盗窃罪转化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以抢劫罪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依法定罪 罚当其罪
公开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郭耀栋法官。
记者:被告人裴要闯是在撬锁盗窃摩托车时被当场发现并抓获,那么法院为什么来认定其构成抢劫罪呢?
郭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二是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案中,裴要闯盗窃未果被当场发现,在被群众追赶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实施暴力行为在时间上是不间断的,在空间上是连续的,可以认为是盗窃行为现场的延伸和时间的延续。因而其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符合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全部法律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记者:邱国增、邱玉龙父子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英雄事迹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被告人裴要闯的定罪量刑也备受社会关注,本案在量刑上是如何做到罚当自罪的?
郭法官:我国刑法定罪量刑的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我们在审理裴要闯抢劫案中,坚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裴要闯在光天化日之下盗窃未果后,为抗拒抓捕,公然使用暴力,致多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裴要闯的家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邱玉龙、邱国增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谅解,悔过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处罚。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的幅度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做到了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