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国宾、白巧锋: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国松、杨娥、刘天申、徐省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9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