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桑伟锋、范书芳、郭国宪、范新有、周红岩、郭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5-09 16:39:4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桑伟锋、范书芳、郭国宪、范新有、周红岩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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